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70號
原 告 遠築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素湘
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奇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2萬12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0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