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
原 告 順利寶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靖岳
被 告 嘉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士豪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為新臺幣(下同)2257萬28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7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112年8月18日星期五前(含當日)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馨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