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
原 告 莊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莊忠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被 告 莊忠欽
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29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