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59號
原 告 生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
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
被 告 延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艾澤沛
被 告 信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佳全
被 告 大盛小吃店即蔡建信
梵蜜蘭莊園社即劉嘉森
杰蒂斯國際精品服飾店即曾子容
威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
被 告 奇美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
被 告 太太水水工作室即林慧慈
朵比服飾百貨坊即陳詩婷
林霖企劃設計工作室即吳柏霖
國正行銷工作室即蔡國隆
艾瑞克影像工作室即蔡佳全
云上云旺國際商行即王可雲
農寶農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健明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各有明文。又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。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不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如附表所示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而請求被告返還房屋,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。揆諸上開說明,其前項請求,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後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則不併算其價額。而系爭房屋係原告甫於民國111年5月4日經本院拍賣得標而取得所有權,有本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,以該拍定金額作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應屬適當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340,000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,1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
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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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2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615,000元。 |
|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2樓、138之2號1樓及2樓、138之3號1樓及2樓 | | | 138之1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295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1,475,000元。138之2號房屋合計拍定金額149萬元。138之3號房屋合計拍定金額143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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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1樓、138之7號1樓、138之8號1樓前段 | | | 138之6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138之7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138之8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,又原告僅請求1樓前段部分,以1比1再估算為357,500元。 |
|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1樓後段、138之9號1樓 | | | 138之8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,又原告僅請求1樓後段部分,以1比1再估算為357,500元。138之9號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1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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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2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615,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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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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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| | | | 2層房屋拍定金額合計143萬元,原告請求2樓部分,以1比1估算為715,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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