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606號
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
被 告 三鼎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函羽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為新臺幣(下同)71萬73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112年8月28日星期一前(含當日)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馨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