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665號
原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生企業有限公司、劉曼華、李甄恬、李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,106,3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,1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譚鈺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