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79號
原 告 賴汶甄
被 告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