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
原 告 韓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佳軒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羅文陽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