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831號
原 告 徐玉枝
一、原告與被告陳金泉、泉盈事業有限公司、陳曉盈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泉、泉盈事業有限公司、陳曉盈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陳金泉、泉盈事業有限公司、陳曉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萬5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02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9704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