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834號
原 告 戴洪祿
上列原告與宇千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5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