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878號
原 告 胡秀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勝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0萬8,0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5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5,0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