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
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慧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