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96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宋曉菁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彭政忠、程光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7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