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09號
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、邱世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80,2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3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