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55號
原 告 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炳輝
被 告 洪幸瑜
陳炳豪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261萬18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70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前(含當日)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馨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