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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聖昌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,012元。
    理   由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7萬7,14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萬7,1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,51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9,0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  法  官  王詩銘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英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