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71號
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豐懋
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彬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3萬63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9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