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4號
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0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3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387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