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60號
原 告 施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婉苓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硯灃空間設計工作室即徐萩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譚鈺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