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84號
原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
原 告 魏麗珍
鄭耀森
紀貴鳳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婉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:原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(下同)187,0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;原告魏麗珍請求354,5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;原告鄭耀森請求354,5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;原告紀貴鳳請求348,4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