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85號
原 告 鼎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雍涵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謝明澂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35,7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