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90號
原 告 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碧
當事人(被告新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)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958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1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