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07號
原 告 陳朱秀鳳
被 告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(東地字第008280號)應予塗銷。而系爭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2,000元(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值730元/㎡×土地面積400㎡=292,000元),較其所擔保之債權額830,000元為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,核定為292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家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