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
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
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3,3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筆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