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24號
原 告 聯東電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進原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飛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04,433元,應繳裁判費56,539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6,0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