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44號
原 告 承濼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智偉
被 告 許家睿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為新臺幣(下同)267萬716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星期四前(含當日)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馨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