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
原 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
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
原 告 高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品傑
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晟智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高志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元、132萬9480元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、1萬416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