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97號
原 告 正永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武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互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3,7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