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號
原 告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2萬6,2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,8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李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