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35號
原 告 徐承媛
上列原告與諾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79,1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4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