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51號
原 告 欣富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基
送達代收人 羅國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51,885元(計算式:581,207+1,670,678=2,251,885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3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