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91號
原 告 洪瑞麒
郭建成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新、生活制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小國生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林靖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