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03號
原 告 林明得
上列原告與被告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蘇煥州、張國品及絃盟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【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0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