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
原 告 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偉家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9901元,應繳裁判費10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0,0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