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47號
原 告 昌隴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
原 告 興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佳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昌隴實業有限公司、興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03萬2000元、100萬8600元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、1萬9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