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90號
原 告 柯惠珍
凱葳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燿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
被 告 王建智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分別徵收如附表「第一審裁判費用」欄所示之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星期一前(含當日)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馨萱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