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10號
原 告 宇家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,惟被告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6,256元,應繳裁判費8,4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