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
原 告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采珍
被 告 蔡吉茗
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依原告所提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可知,其買賣總價為新台幣(下同)7,730,000元(0000000+0000000=0000000元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7,7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,5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