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07號
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
原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
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原第一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