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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78號
原 告 施建榮即順茂工程行
上列原告對被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232,49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,51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
林宗成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盟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