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0號
原 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
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
張晁綱律師
當事人(被告冠龍塑膠有限公司)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,808,2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,2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