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3號
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
上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86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