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74號
原 告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泳章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靜泙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參萬伍仟玖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