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524號
原 告 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秋桂
原 告 鉅亙鐵工廠即李秋桂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泯竹、黃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134,970元(計算式:54,042,241+18,346,394+746,335=73,134,970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高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