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十筬聚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岡樺
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培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玖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