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672號
原 告 慕尼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君惠
被 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憲坤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計算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6,097,410元。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7,847,410元(0000000+0000000=0000000元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7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春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