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685號
原 告 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世義
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彭高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,700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