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25號
原 告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「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」(似為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,併請原告確認或更正之)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736,3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,5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高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