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告 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佩誼
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觀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8萬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,63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7,131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