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936號
原 告 金龍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瓊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922,509元(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牌告匯率為1:31.015計算,計算式為:美金448,896×31.015元=13,922,5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,5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